即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将对人们的生活产生巨大影响,为方便大家读懂这本“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槐荫区检察院特此推出《民法典小剧场》,选取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热点问题进行普法。快跟槐小检一起来学习吧!
民法典小剧场
老李今年85岁,是一家事业单位退休员工,每月有六、七千块钱的退休金,生活很有保障,但是子女平常忙于工作,没有时间照顾老李,老李的子女商量之后给他找了一位保姆,负责照顾老李的衣食起居。
这位保姆今年已经快六十岁,离异独居,也没有子女,一直生活在老李家,十几年来对老李照顾有加,老李觉得保姆举目无亲很可怜,害怕保姆在自己离世后居无定所,就希望通过立遗嘱的形式,约定自己去世后名下房产的继承权仍旧归儿女所有,但是希望照顾他多年、无子女无房产的保姆继续居住。这个困扰老李的问题,该如何解决呢?
老人立遗嘱名下房子继承权归子女,居住权留给保姆
他可以做到两全其美吗?
《民法典》法条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槐检君提醒02
老李遇到的问题,在生活中并不鲜见,一方面老人对朝夕陪伴的保姆感情颇深,想在自己离世后为经济实力较弱的保姆留一份保障;而另一方面,老人仍旧想把自己的房产留给子女。这个困扰着老人们的问题,《民法典》给出了一个两全其美的解决方案:
与保姆订立居住权合同——让保姆有所居,与子女订立遗嘱——让子女有所得。
如果老李和保姆签订了居住权合同,并进行登记,那么当老人去世后,即便房子为子女所继承,保姆仍享有居住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老李可以约定保姆享有居住权的期限,或五年或十年;也可以约定居住权是终生的,即保姆可以住到去世为止。
在此期间,老李的子女即便拿到不动产证,也没有权利赶保姆走,也不能将房子出租。当然,保姆只能居住,没有资格进行转让买卖。至于居住要不要另付租金,这要看老李和保姆是否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一般都是无偿的。
困扰老李的问题,民法典给了明确的解答,这样做既可以让一直照顾老人且又居无定所的保姆老有所居,也不影响子女的继承权。(作者: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