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红包转账
成为了热恋中情侣们
表达爱意的一种新潮方式
分手后
想把这些转账要回来?
先来看几个案例吧
案例一
周某跟江某曾为恋爱关系,两人在恋爱及同居生活期间,周某向江某多次进行转账,且多次转账为“520、199、388.88”等特殊含义的金额,其中部分转账说明内容暧昧,如“我还是爱你的”、“老婆老婆我爱你1314”等。
周某前后向江某多次转账累计三十万余元,而后周某与江某分手,周某觉得自己吃亏,随即将江某诉至法院,要求江某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江某辩称该款项转账时间均发生在两人恋爱期间,部分款项为双方恋爱期间的共同支出,部分款项为周某对其的赠与,均是江某为维持良好的恋爱关系付出的代价,并不是借款。
案例二
梁某和罗某为恋爱关系,罗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梁某借款10万元,并表示待其月底资金到账后立即归还给梁某;而后又以资金监管缺钱为由,让梁某帮其想想办法,后梁某向其转账17万元。
当借款到期后,梁某多次催促,罗某都不予理会,随后梁某将罗某起诉至法院,并向法院提交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要求其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罗某辩称梁某所提交的聊天记录不能证明双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仅能证明罗某向梁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梁某虽向罗某转账支付人民币27万元,但双方于上述转款期间为恋爱关系,梁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剩余人民币17万元为借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法院依法支持了梁某要求罗某偿还1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但驳回了梁某要求罗某偿还17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
同样都是恋爱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转账的款项
但有的款项法院支持返还
有的款项不支持返还
那如何区分恋爱期间的往来款项
哪些可以在分手后要回来?
哪些不能在分手后要回来?
赠与
赠与分为,无条件赠与和附条件赠与
不能要回:
一些含有特殊意义的转账,一般被认为是表达情谊的无条件赠与行为,比如“520”、“1314”等的转账行为。
可以要回:
但如果被认定为以共同生活或者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双方分手后,因赠与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民间借贷
若能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则可以要回。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合法依据而取得利益的同时使得他人遭受损失。
情侣之间的转账往往多而杂,金额大小不一,多数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给付行为是借贷还是赠与。
在此情况下,金钱往来性质及目的往往难以言明,不宜将涉案钱款性质简单认定为民间借贷或赠与。
因双方分手后共同生活或者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已经不能达到,故属于没有合法依据取得的财产,应当认定是接受转账的一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婚约财产纠纷
彩礼的给付都是以结婚为目的,若能举证证实转账确为彩礼时,以下三种情况法院明确支持退还彩礼。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但不是所有的彩礼都能要回来,以下几种情况彩礼不能要求返还。
(一)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下因为已经达成了缔结婚约的目的,因此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也不能要求返还。
(三)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四)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但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刑事诈骗
若一方隐瞒或者虚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恋爱哄骗对方钱财,达到法定数额的,可能构成诈骗罪,这种情况下,可以要回。(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闫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