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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就顾名思义是发包方和承包法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引起的法律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近日,长白县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案系某建筑发包方将防水工程发包给某施工方进行施工,因发包方未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所以施工方将发包方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工程款。该案在开庭中经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双方当事人答辩环节也充分的表达了自己的意见,该案在休庭过程中,主审法官积极对双方当事人明理释法,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发包方主动履行了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将建设工程合同作为典型合同在合同编中予以规定,其中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关乎城市面容面貌,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勿要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施工方进行施工,建设工程的施工方也要积极按照工程规划和质量要求完成工程任务,切勿偷工减料。无论是施工方还是承包法,违法造成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及财产损失的均要承担法律责任。(作者: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李成贵 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