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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气管漏水淹楼下,财产损失纠纷看法官这样判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天气转冷,逐渐入冬,现在梅城也已经集中供暖了,相信在刚开始注水的那几天,大家最关注的就是自家的暖气管有没有漏水,一旦漏水不仅是自家受罪,楼下也是跟着遭殃。
 
  2019年1月,周某租住一间门市,从事玩具、文具用品、日用品经营,张某则是居住在该门市的三楼,周某、张某双方系上下楼邻居关系。2019年10月,因张某家中的暖气漏水导致周某的货物被水浸泡,周某多次找张某协商处理,双方均未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11月,周某诉至梅河口法院,要求张某赔偿货物损失和其他财产损失共计92520元,并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
 
  梅河口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家的暖气管道漏水致使周某租住的房屋及相关经营物品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周某主张的各项损失,法院评判如下:
 
  1.周某主张物品损失7956.93元,依据价格评估报告书结论为7956.93元,故对于此项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2.对于漏水期间周某损失的营业额19800元,根据其提交的漏水现场照片判断,水泡程度并不构成使周某长达6个月无法经营的严重程度,且周某提交的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其后6个月营业损失的具体数额,法院不予支持。
 
  3.根据周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2020年1月到期。而漏水时间发生在2019年10月,周某认为其不能继续经营,完全可以在2020年1月租赁期满后,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但周某在案涉房屋租赁期满后,迄今为止仍承租使用该房屋,故其要求被告赔偿房租22500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4.周某主张漏水后的误工损失为42264元,由于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5.原告主张的鉴定费5000元,因该鉴定费的发生系张某漏水侵权所导致,依据鉴定费票据,数额为5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遂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法院支持的有:物品损失7956.93元、鉴定费5000元,共计12956.93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被告张某向原告赔偿玩具店中玩具及屋内装修因浸泡受损的物品损失7956.93元,并支付鉴定费5000元给原告周某。(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