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杨蕾)生命安全高于一切!
近年来,私家车的日益普及使许多“马路杀手”上道行驶,其不负责任的行为无疑是道路安全中的一枚定时炸弹。
近日,二道江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
2020年4月,被告人董某酒后驾驶小型汽车从二道江区铁厂镇方向往果松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铁厂镇锅炉房附近时,与牛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小型汽车驾驶员董某受伤、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牛某及4名乘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被告人董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董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认罚,并已赔偿牛某等五名被害人损失合计12.5万元,取得了五名被害人的谅解。
二道江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危险驾驶行为致二人轻伤、三人轻微伤,车辆受损较为严重,属严重性交通事故,本应予以严惩,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结合其酒精含量及自身受伤等因素综合考量,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董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官提示:
近年来,危险驾驶案件屡禁不止,尽管国民素质普遍提高,但仍有个别驾驶人员存有侥幸心理,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抛之脑后,酒后甚至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上道,可谓害人害己。远离危险驾驶,珍爱生命安全,对自己和社会负责。(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