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兔崽子,还敢跟你爹讲道理?看我不抽你丫的!”“没事儿不要跟陌生人说话!敢跟我提离婚,小心我上你家砸你父母家去!”“你个老不死的,给你口饭吃就不错了!”... ...
很多人觉得家庭里打打闹闹、都是私事、家务事,别人管不着。这样的认识是错误的,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事,通过处理好夫妻关系,夫妻之间和睦恩爱,琴瑟共抚,来构建一个和谐的家庭,促进社会的稳定。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心理、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父母对子女或者对自己的亲兄弟姐妹施暴也是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本法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而制定。于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如何利用反家庭暴力法保护自己?
我们需要明确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除了保护家庭成员之外,对于“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比如说同居的男女朋友关系,也同样有效。除了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之外,经常性的谩骂、恐吓等精神暴力行为,同样被认定为家庭暴力。
具体方法:
1.远离施暴者,立刻报警!公安机关对施暴者出具告诫书;
2.向单位,村委会、居委会、妇联等机构求助,寻求劝诫和调解;
3.只要遭受到家庭暴力,就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施暴者继续进行施暴行为和骚扰施暴对象家人的行为;
4.对案发现场和身体受伤部位进行拍照留底;
5.严重的到医院进行伤情鉴定;
6.遇到屡教不改的施暴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为了能够更好的预防、处理家庭暴力事件,人民法院责无旁贷。今后,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在反家庭暴力的工作中,将继续贯彻落实全省法院“加强管理年”活动各项要求,强化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审判质效,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琴瑟共抚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的稳定,共筑伟大的“中国梦”。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作者: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关盛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