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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财不要起歹意,打家劫舍要判刑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2017.12.14”四川乐山嘉州绿心公园女子夜跑遇害案,在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健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
 
  因为抢劫就被判了死刑是不是过高?抢劫罪的量刑分多种情况,下面让我们看看关于抢劫罪的相关法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可以看出,抢劫罪的量刑跨度较大,最低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最高可为死刑。接下来将对从重的情形进一步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
 
  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
 
  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
 
  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三、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正义从来不会缺席,想要不劳而获挑战法律的权威,那么等待你的必将是法律的制裁。(作者: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局 苏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