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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出轨?不好意思,净身出户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张鑫)近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了一件离婚案件。
 
  原、被告双方结婚已有4年,并生育一子
 
  但因生活矛盾,2019年两人分居但未办理离婚
 
  分居后被告与一女子同居
 
  被原告发现后报警并将被告诉至法院
 
  经法院调解无果后,进入审判程序。
 
  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
 
  被告与女子确实属于同居关系
 
  被告也是在知晓自己在尚未办理离婚的情形下同居的。
 
  庭审期间,经法院调查
 
  双方居住的房产及驾驶的车辆均为原告婚前购买
 
  婚姻存续期间在某市购买一栋房产及车库为原告父母出资购买。被告则对于自己出轨一事矢口否认。
 
  经法院审理判决
 
  1、原被告双方离婚
 
  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给付抚养费;
 
  3、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均归原告所有
 
  4、双方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
 
  5、判令被告限期搬出居住的房屋。
 
  目前,被告就子女抚养问题提起上诉。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经公安机关证实,被告确实婚内与他人同居,加之原告提出分割的财产均为原告及其父母出资购买,且原告的经济条件状况较好,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遂法院有此判决。(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