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李洪成)离婚时财产分割往往是争议的焦点,离婚时财产分割明晰,好散好重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夫妻财产的分割尤其是房产分割的问题很复杂,小编带您看看今天离婚的这一对是如何分割的。
原告李某与被告姚某经过长达多年的自由恋爱后,于2015年8月20日登记结婚,看似郎才女貌的一对夫妻,却在婚后出现了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而吵架的情形。频繁的争吵和猜忌让两个人越走越远,最终导致感情完全破裂,也没有了和好的可能,双方于2019年开始分居生活至今。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和被告离婚并且依法分割夫妻共同房屋。
柳河法院中心法庭刘法官受理案件后,首先和被告姚某取得了联系。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但是房子是二人婚前自己出的钱付的首付,并且房子单独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原告只出了部分的装修款,不同意原告请求分割房屋的请求。后又在与原告的沟通中了解到,确实原告出了房屋的装修款并且参与了房子的部分共同还贷。明确了两个人的分歧所在后,刘法官向双方说明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原被告也觉得夫妻一场,也曾经有过很多美好的回忆,虽然现在过不下去了,也不至于闹得不可开交,最终原被告各退一步,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李某与被告姚某离婚,该房屋尚欠的房屋贷款由被告姚某偿还,被告姚某给付原告李某85000元。就这样,案件最终以调解的方式得以圆满解决。
那么,对于此案涉及的法律问题,相关的法律规定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现实生活中,离婚的原因多种多样,往往不是一拍即合签个协议就能解决,需要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各项事宜都处理好,才能有效保障双方的权益,正所谓好聚好散,才能继续更好地生活。(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