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杨蕾)小孩子会有天真的想法,期待“惊喜”从天而降,但是成年人都知道,天上不会掉馅饼也不会掉下来“喜”,反倒是会掉下来能砸伤你的各种“惊”。这不,林某在行路途中就“倒霉”的被从天而降的“惊”给砸伤了。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某天早上,林某步行至通钢家属楼下时,被脱落的楼外排水管道砸伤头部,造成头皮外翻撕脱伤需住院治疗45天。受伤后,林某找到负责该住宅楼的物业公司要求赔偿,物业公司在了解到具体情况后垫付了林某部分医疗费。林某治疗结束出院后,多次主动与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协商未果,故诉至二道江区法院,请求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开庭时,原告林某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合计六万余元,被告公司认可林某受伤的事实,但对于应赔偿的费用存有异议,被告公司称前期已经垫付医疗费两万余元,应该在赔偿款内予以扣除,其余费用请求法院依法进行鉴定,并表示会根据鉴定结果进行赔偿。
二道江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本案中,被告物业公司对林某受伤事实无异议,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司法鉴定结果,最终判决被告公司赔偿林某医疗费、鉴定认可的护理费和营养费等费用合计伍万余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此外,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也对高空抛物,高空坠物有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