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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腹中胎儿享有继承权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民法典》由包括民法总则在内的七编、1260个条文组成,覆盖了每一个公民生老病死的全部生活。对尚未出生的胎儿,民法典已经保障其民事权利了。胎儿利益保护是现代民法中重要的制度之一,体现了民法中保护民事主体权利的基本原则。
 
  【法律条文】《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案例】
 
  2021年1月2日,张三不幸因车祸去世。张三的妻子李四怀有身孕,已经六个月了。两人并没有其他子女,张三的母亲去世多年,父亲尚健在。张三的遗产,经过清点共有30万元。张三的父亲认为,李四还年轻,一定会再嫁人,且不一定会将孩子生下来,不应该给未出世的孩子保留继承份额。李四则认为,自己未出生的孩子有权利继承张三的遗产。试问,张三的30万遗产应该如何分配?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十六条和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李四的腹中胎儿享有遗产继承权,遗产分割时,必须为腹中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也就是说,张三的30万元的遗产应当一分为三,张三父亲、李四和腹中胎儿各10万元。根据胎儿出生以后的情况,还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1、胎儿出生以后健康成长,这10万元就归胎儿;2、胎儿出生时为死胎的这10万元由张三父亲和李四每人再各分5万元;3、胎儿出生后过段时间死亡了,胎儿这10万元由胎儿的继承人李四全部继承。(作者: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司法局 张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