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赵若昕)“主体不适格”
你听说过吗?
相信各位“法学大拿”自然知晓,
但是对于像笔者这样对法律知识不甚了解的
“法盲”来说,
这就触及到我的知识盲区了......
所以我特意去请教了法官大大,
今天就为大家科普一下“主体不适格”
要知道“主体不适格”,我们先要了解什么是“主体适格”。所谓“主体适格”,即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适格,也称为正当当事人或者合格的当事人,法院只有针对适格当事人作出的判决才有法律意义,也只有正当当事人才受法院判决的拘束。反之,“主体不适格”或称主体不合格,即在法律关系中,参加人的身份、资格、权利义务、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不合乎法律规定的要件或成立条件。对于不适格的当事人,应裁定驳回起诉或者更换。因此,当事人是否适格是法院作出有效判决的前提。
怎么,你还是有点云里雾里?
没关系,上案例!
案例回顾:
原告王女士于1974年在某乡的社办企业砖厂工作,工作两年后因家中有事便不再去砖厂工作,76年大队留统一拉砖一年多的工钱,于是王女士向砖厂索要之前工作的半年工钱,当时负责经管砖厂的李某未给,后王女士多次讨要,但李某并不继续经管砖厂了,且仍未给王女士工钱,遂王女士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王女士称砖厂欠其工资,当时(1976年)砖厂系集体企业,而原告起诉李某个人,被告主体资格不适合,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驳回王女士的起诉。
另外,民事诉讼时效为20年,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是大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武器,
但要用好用对才能真正地保护好自己,
那现在,你知道什么叫“主体不适格”了吗?(吉林省梅河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