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刘浩嵋)古有言之“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互相帮助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但是如果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受了伤,谁来赔偿呢?
近日,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江东法庭受理的一起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郭某和王某是邻居,邻里关系一直特别融洽,由于双方都居住在平房,平时经常互相帮助对方干些农活。 3月的一天,郭某在帮助王某砍柴的过程中,郭某的右手被电锯割伤,王某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但双方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无偿为被告提供帮工过程遭受到人身损害,被告作为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应当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故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由被告负担70%,由原告自行负担30%,判令被告赔付原告4万余元。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小编提示:
邻里之间互相帮助是好事,但是千万别把好事办成了“坏事”,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要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同时被帮工人也应当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提供合格的工具等。(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