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何博伦)民以食为天,人们的生活离不开衣食住行,这也使得餐饮行业成为了炙手可热的行业之一。然而,随着餐饮行业的竞争加剧,同质化现象也变得日趋严重,直接使用其他品牌最具辨识度的商标、装修等侵权行为更是屡见不鲜,这让不明真相的消费者难辨真假,法院亦不时上演一出又一出“李逵战李鬼”的戏码。
2019年末,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对方侵害其“周黑鸭”商标权为由,将通化某熟食店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万元。湖北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诉称,该公司享有“周黑鸭ZHOUHEIYA及图”注册证及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经过原告长期的宣传及使用,在餐饮行业内极具知名度,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未经过原告的授权或许可,擅自在店招门头处、价目表处、店内装潢处、销售商品处等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给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被告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源于原告的授权或许可。被告的上述行为已侵害原告的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如所请。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的“周黑鸭”系列商标均依法注册,并且处于注册有效期内,周黑鸭公司作为上述商标权利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有权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被告通化某熟食店未经周黑鸭公司同意,擅自使用“周黑鸭”字样及图形作为店面经营标识,其行为侵犯了周黑鸭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日前,法院审结了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通化市某熟食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第7936081号、第7936086号注册商标(周黑鸭ZHOUHEIYA及图)专用权的行为;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6000元。
通化县人民法院温馨提示广大商户:市场无法外之地,被告利用“搭便车”的侵权行为为自己牟取了非法利益,这不仅损害了注册商标权利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诚信和创新氛围,也导致自己将面临店面整改、缴纳罚金的处罚,承担违法的代价,唯有诚信经营才能通往更广阔的天地。(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