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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住权,我们应该了解哪些事情?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徐萌)房子与我们每一个人休戚相关,中国人的传统思想一直延续着有房才有家,房是一个人安家立命的根本。如今,以房养老,也是许多中国老年人的普遍思想。这也就使得房子在大多数国人心中占据了一个重要的位置。
 
  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新增一项居住权,那么与房子相关的居住权,我们应该先了解点啥?
 
  第一,何为居住权?顾明思义,居住权是对他人房屋居住使用的权利。但,绝不是所有对他人房屋的占有、使用都是居住权!如基于房屋租赁关系租用他人房屋的不是居住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二,居住权如何设立?居住权不是直接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而是依据当事人自己意思表示设立的。居住权可以由房屋所有权人与居住权人通过订立居住权合同设立;也可以通过遗嘱方式设立,如被继承人通过遗嘱方式,将房屋所有权留给自己的法定继承人,又为他人创设居住权。此外,对于居住权人的身份法律上没有限制,可以是除自己以外的任何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居住权设立需要花钱不?原则上居住权设立是无偿的,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采用无偿为原则,有偿为例外。毕竟居住权创设的初衷是为特定人的基本居住需求而设,如离婚后暂无居所的一方、老年人居住、保姆居住等,基本没有财产权属性。此外,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一经登记产生“对世效力”,具有绝对性,即对行为人之外的所有人都有约束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居住权能否转让和继承?居住权一旦成立不能转让、不能继承,期限未满,居住权人死亡,其继承人是不能继承该居住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居住权作为一项新权利被纳入到民法典之中,有利于离婚后弱势一方、老人、保姆及中低收入群体享受居住权,不仅能实现其基本的住房需求,而且也能提高其生活水平和质量。同时,也会减少相关的矛盾与纠纷,有利于社会和谐。
 
  民法典即将送达,你准备好接收新权利了吗?(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