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和金融借款类案件中
债权人为了保证资金安全
通常会要求借款人找人担保
很多借款人在借款时
就想着如何逃避债务让担保人背锅
许多担保人或出于亲情友情
或出于哥们义气或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或碍于面子
盲目替人担保
结果都悲催了
案情回顾
2016年5月至2019年5月1日期间,隋某的连襟金某陆续向宋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大部分借款利息已经给付,金某尚欠借款利息1万元。2019年5月1日,金某给宋某出具了11万元的借据,双方重新约定了借款利息为2分,借款期限一年,隋某是担保人,隋某起草了借款合同书,宋某、金某、隋某分别在借款合同书上签了字。
借款到期后,金某未按合同约定给付借款,隋某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宋某催要无果后起诉来院,请求法院判令隋某承担担保责任,给付借款11万元,借款利息12000元,由隋某承担诉讼费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分期分批给付借款及借款利息。
法官提醒
1.最安全的方案就是不为任何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2.如果一定要提供担保应重点考察借款人的经济状况和还款能力,可采取一般保证的担保方式,并要求借款人再找一些担保人提供担保或者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3.不要在空白的担保合同以及空白纸张上签字,对于自己所要签署的文件应仔细阅读,以免被骗担保。(作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金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