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发展,出行方式愈发多样,
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
偶尔也会遇到一些“难事”,
比如说,“霸座”,
但是现在,《民法典》来啦!
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收费。
法条解读
现行《合同法》只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但未明确规定旅客应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座位号乘坐。
《民法典》则对旅客持有效客票进行乘坐的方式作出了具体规定,针对霸座行为的处理有法可依。在乘客购票成功的那一刻起,乘客与承运机构的客运合同就已生效,购买车票时选定的车次座位就是合同的条款,去乘车就是履行合同。所以从此以后,“霸座”不仅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
最后,温馨提示:
做守法公民,杜绝霸座行为!
如被霸座,
建议找乘务人员、乘警
以及铁路承运部门工作人员寻求帮助,
避免一时“火气”上头,导致其它严重后果。(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