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会听到“订婚”这个词语。订婚即是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订立了婚约的男女俗称未婚夫妻,按我国的民间婚俗,订婚的男女往往会有一些财物往来,俗称彩礼。虽然婚约对当事人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解除婚约也不需要诉诸法律程序,但因解除婚约往往会产生向对方索还彩礼的情况,因而产生财产纠纷。近日,通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武某与邓某相识于2016年6月,2017年12月正式确定恋爱关系,2018年春节两人开始同居并共同生活在邓某父母家中。期间,也常在邓某个人所有的快大御景湾的房子居住。2018年10月份邓某怀孕,由于武某称其有“案底”不能登记结婚,无奈邓某在2019年1月份到妇幼保健院做了人工流产。2019年8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后,多次因财产问题产生纠纷,故武某将邓某起诉到通化县法院。要求被告邓某返还人民币329858.68元,主要包括装修费、建造房屋费、购买金银首饰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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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根据实践经验总结,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相对较少;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在一半左右;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相对较多;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予以适当减少。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温馨提醒:在婚约关系中,有财物往来时,要留下相关证据,这不仅对自己多一重保险,更对自己的权益提供保障。同时,也是对对方的一种尊重。(作者: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王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