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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亲不过父母,近不过夫妻”,在中国社会道德观念里,夫妻一直被视作同甘共苦的命运共同体。同时,婚姻也是一种人生选择,它也蕴含着极大的风险和机遇。近年来,因配偶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大额举债,“被负债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沉重债务的问题日益凸显,人民群众强烈呼吁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通化县人民法院为您答疑,此次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吸收了现行司法解释的有效做法,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确立了“共债共签”原则。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还有传统家庭观念的转变,越来越多的家庭并不是采用夫妻财产共有制。很多夫妻在婚前或者婚后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属进行约定。有些约定各自取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也有约定为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大多数家庭没有书面约定,只是在日常生活中按照口头约定执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然而现实生活中,各种复杂的状况导致案件中认定到底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越来越难。所以清楚法律的规定,就知道结婚和离婚不仅仅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情。
 
  本次《民法典》的颁布完全反应了广大群众的意愿,体现了中国法律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里程碑。随着《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的正式实施,我们期待着它为我们所带来的法制化新格局!(作者: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孙媛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