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杨蕾)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一字之差,大相径庭。劳动者只能与一家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却可以与多家公司建立劳务关系。感受到一个字的微妙差异了吗?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虽然意思相似,表面看来都是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或雇主支付劳动报酬,但是其法律意义却是大相径庭。
案件详情:通化市某安装公司在某公司承揽部分维修、检修、土建等工程,施工需要力工时,由向阳村村民曲某负责召集,兰某系其同村村民,曲某召集兰某从事力工工作时,议定日工资120元。兰某下班乘车时与铲车相撞受伤,兰某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通化市某安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经通化市二道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兰某与通化市某安装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通化市某安装公司不服该裁决,向二道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兰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那么通化市某安装公司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究竟该怎么区分呢?
经二道江区法院审理认为:因通化市某安装公司与兰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按日计算,不上班没有工资,超时加班为每小时12元,除工资外无其他待遇,兰某仅是通化市某安装公司雇佣的工人,故兰某与通化市某安装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在平时的工作和生活中,很多极易混淆的概念让我们傻傻分不清。通过今天这个案例我们了解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法律意义却大不相同。若不注意区分,不只会影响到自己的钱袋子,更会影响到日后的社保、福利等诸多待遇。下面小编带您一图读懂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