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有钱就“变坏”,女人管钱有利于家庭长治久安;
防止男人爱面子乱花钱,管钱是女人持家的必需;
管钱才能更好孝敬父母,没有钱,女人就没有安全感?
男人为自己呼吁:我们口袋也需要钱啊!
那所谓的“安全感”(工资卡)到底该不该上交?这也是一个历史性的难题。今天就探讨下这份“安全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一、夫妻一方的工资卡属于什么性质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看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收入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何为平等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平等的处理权”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以说,在一定程度上,你媳妇让你上交工资卡是有依据的,因为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处分权。
三、如何操作才能避免“工资上交”?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也就是说,也可以在婚前或者婚后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也即我们所说的“约定财产制”,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私房钱”能否避免上交?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所以说,“私房钱”无论是你以何种形式取得的,只要不属于上述规定情形的财产而又没有进行“书面约定”。那么,无论你藏多久仍是夫妻共同财产,你媳妇都是有份的。
其实,两个人的相处,最舒适的状态是给对方多一点尊重和理解。只要两个人恩爱,工资卡在谁手上,又有什么关系呢?(作者: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王旭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