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7年4月18日,某公司与姚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某公司将承建的菜籽沟项目中的场地拆除清理、土建工程(室外卫生间)、园建工程、装饰及安装工程,停车场及护坡施工工程,园林绿化项目发包给姚某,姚某施工完成后,但双方尚未进行竣工验收,庭审中,某公司与姚某均认可该工程于2017年10月20日实际投入使用,2018年12月17日,某公司与姚某对合同价款、工程量进行结算,出具《菜籽沟结算书》,载明结算费用包含菜籽沟项目结算1586471.3元。2019年3月上旬,英格堡乡政府、菜籽沟村、某公司三方对菜籽沟村项目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发现质量问题。因工程款问题,双方产生争议,姚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工程款。某公司反诉称姚某交付的施工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诸多质量问题,施工项目不合格部分的款项,应当在结算款中给予扣除。
【审理结果】本案中,某公司与姚某均认可该工程于2017年10月20日实际投入使用,故某公司应当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以外的已使用部分出现的质量问题自行承担责任,姚某承建的工程基本不属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且某公司仅提供一份清单,不足以证实因质量问题应扣除工程款的数额,故某公司主张扣除工程款的意见不予支持。法院判决某公司向姚某支付工程款54万余元,并驳回某公司的反诉请求。
【法官后语】交付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是施工单位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均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在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参加验收,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提前使用,对发包人擅自或强行使用的,根据本条司法解释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自行承担责任。该规定表明:交付工程责任风险的转移。根据《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质量承担责任。但是,根据本条规定,在建设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情况下,发包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或强行使用,即可视为发包人对建筑工程质量是认可的,或者虽然工程质量不合格其自愿承担质量责任。因为发包人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其应当预见工程质量可能会存在质量问题,而且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就更直接说明发包人对不合格工程予以认可。随着发包人的提前使用,其工程质量责任风险也由施工单位随之转移给发包人,而且工程交付的时间,亦可认定为发包人提前使用的时间。按照法律规定,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有全面的责任,不得规避,对于施工项目出现的质量问题等应当依照《建筑法》和《合同法》及合同约定进行返工,但是这种义务是建立在建设单位不提前使用该工程的前提下,一旦建设单位提前使用了该建设工程,质量瑕疵的返工义务即行消失。因此对于施工单位的返工责任亦予以免除。发包方在工程还没有进行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对擅自进入施工场地没有采取可行、有效的措施加以避免,因此对于质量缺陷的修复责任应当自行承担。(作者:新疆木垒县人民法院 李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