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刘晨)在游乐场有偿游玩受伤,游乐场赔钱天经地义。
那在免费的游乐场玩耍,发生了意外,游乐场是否要赔钱呢?
带着这个疑问让我们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2019年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八道沟镇不大远村村委会为加大本村农家乐对游客的吸引力,建设并开放了一个免费滑雪圈场地,雪圈出租收费。
某天,该农家乐迎来了一群客人,其中刘阿姨虽年纪较大但是对滑雪圈特别感兴趣,想体验一下。工作人员劝刘阿姨年纪大了就不要去玩这个项目,对心脏不好。但对此特别感兴趣的刘阿姨执意要玩。在滑了两圈之后,只听“咔嚓”一声,刘阿姨不知道被啥搁了一下,导致身体多处骨折。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对赔偿责任争执不下,村委会认为:我们这个项目就是不收费的,我们还提醒过有危险性,场地安全保障都是合格的,凭什么赔钱?
阿姨说:我是在你这受伤的,就是你们的责任。
最终,刘阿姨诉至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八道沟镇不大远村村民委员会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给付刘阿姨赔偿款63245.10元。(相当于医疗费的三分之二,编者注。)
由此可以看出,在提供旅游服务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不管是否收费,所有者都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大远村委会对雪坡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并派村干部在此处值班及对外出租雪圈供游客游玩等行为能够说明其是雪坡管理人,并从事一定范围内的娱乐经营活动。作为雪坡的管理者,农村滑雪的雪坡虽不同于《中国滑雪场所管理规范》中所规定的正规滑雪场所,但使用雪圈滑雪同样具有较高危险性或者风险,经营管理者与滑雪者均负有安全保障及注意义务,对发生的损害后果应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醒:
在公共场所进行就餐、住宿、娱乐活动等受到损害,公共场所的管理方或组织方要承担赔偿责任吗?公共场所的管理方或组织方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关键在于其管理行为是否阻却了潜在危险发生的可能。其中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意味着只要在公共场所受到损害,公共场所的管理方或组织方就构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某些特殊情境中,消费者没有规范自己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共场所的规定,在非合理时间、空间受损,需要自担部分或全部责任。该案例历经多个审级法院,判决经营者与消费者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弘扬了社会正气,传递了社会价值导向。(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