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河南:(邹国宝)债务人为免除自己的责任,邀第三人加入债务,由于其行为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最后法院仍判令其承担还款责任。
秦某与柏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6月13日,秦某以做生意为由向柏某借款1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出具了借条。当日,柏某将10万元现金打入秦某的个人银行账户,秦某将该借款用于新蔡县某公司经营。2018年1月1日,秦某以结算利息为由向柏某要回借条,给柏某重新出具一张金额为11万元的借条(其中1万元是前期利息)。该借条的借款人处除秦某的签名外,秦某之夫刘某(新蔡县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签了名,并加盖了新蔡县某公司的印章。借条出具后,柏某多次要求秦某偿还借款及利息未果而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柏某将款借给秦某,二者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虽然秦某换借条时,新蔡县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某均在借条的借款人处盖章、签名,借款也实际用于新蔡县某公司经营,但新蔡县某公司和刘某仅属于第三人债务加入,成为共同借款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关于“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债权人有权单独请求债务人还款,亦有权单独请求第三人还款,还有权请求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还款。故柏某有权选择请求秦某偿还借款及利息。法院遂判决秦某偿还柏某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秦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因秦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二审按秦某撤回上诉处理。后秦某又申请再审,被新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新蔡县人民法院法官提醒:邀第三人加入债务,并不发生债务转移或转让的法律效果,债务人想免除自己的还款责任,要在诚信的前提下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否则,目的是达不到的。(河南省新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