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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说“抚养费”——金钱有价爱无价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随着近年来离婚率有所攀升,离异夫妻之间争夺子女抚养权的事时有发生,但也有部分家长将孩子看做负担,为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闹上法院。前不久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就调解了一起关于抚养费引发的纠纷案件。
 
  案件回顾:
 
  小梦(化名)出生于2006年,10岁时父母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小梦由其母陈某抚养,其父李某按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一开始父母双方都能认真履行协议,直到2018年父亲李某再婚并生有一子,从此便以经济压力大为由拒绝支付小梦的抚养费。母亲陈某无奈向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进行了庭前调解。主审法官耐心劝解双方当事人,父母分开,现又因抚养费而产生纠纷问题,这无疑是对孩子的双重伤害,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理性沟通解决问题。在法官调解下,李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李某一次性支付了此前拖欠的抚养费并答应以后会主动履行抚养义务,按月支付抚养费。
 
  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在《婚姻法》中也作了明确的要求: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都说“孩子是父母的心头宝”,为人父母,即使不与孩子生活在一起,也有责任和义务将孩子抚养长大,切莫因成年人之间的感情纠葛,影响到孩子的身心成长。同时对于孩子的成长而言,还有比金钱更可贵的,那就是来自父母双方的爱和陪伴,金钱有价爱无价,六一儿童节即将到来,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小编提前预祝所有的少年儿童节日快乐,都能拥有一个幸福美好的童年。(作者: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许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