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吉林:(杨蕾)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善待老人就是善待未来的自己。对于不肯赡养父母的行为,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更要承担法律的责任。近日,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钢城法庭就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原告魏某与前夫育有三子一女,1982年原告魏某与闫某再婚后未生育子女,闫某与魏某的三子一女形成继子女关系。2019年间,魏某与闫某先后住院三次,共花费人民币17832元。二原告的三个儿子承担了医疗费及对原告的护理义务,但魏某的女儿张某既不承担医疗费也不承担护理义务。因二原告依靠低保生活,无力承担医疗费,且魏某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人照顾。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魏某、闫某二人将张某诉至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庭审时,原告希望张某承担住院期间雇佣护工费用以及出院后的护理费用。二道江区法院认为,原告二人住院护理期间,被告对原告疏于照顾,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护理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如被告张某不履行护理义务,则需承担保姆费用(自出院至起诉之日);原告二人住院花费医疗费用,由四个子女共同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最终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魏某、闫某医疗费合计5858元,并支付原告保姆费每月500元(如被告履行了其应尽的照顾义务,则此项义务免除)。
法官有话说: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魏某、闫某年老多病,没有经济来源,为城市低保户,生活困难,被告张某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