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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原单位索赔失业保险金为何法院不受理呢?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为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的制度。但现实生活中,因用人单位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或虽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没有按照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失业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现象经常发生。遇到这种情况,失业者又该怎么做,才能最大程度保障个人合法权益呢?
 
  【案例释法】张某于1985年到某铁矿公司参加工作,直至2016年,该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自1985年参加工作至2016年解除合同期间,公司每月都在员工工资中扣除个人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金费用。
 
  2018年8月,张某到通化县人社局办理失业保险金时,才得知公司每年所扣其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用根本就未交到保险机构,失业保险金的参保名单中并没有自己的名字。更严重的是,2016年11月便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公司竟于2018年7月才将自己的档案上交人社局,导致超出了失业保险金的申请日期,致使他失业后享受不到应当得到的权益。心急如焚的张某急忙联系原供职公司相关领导说明情况,希望问题得到解决,却四处碰壁,故将原供职的某铁矿公司诉至通化县人民法院。
 
  然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未及时、未足额缴纳失业保险金导致待遇损失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管辖,张某应当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通化县法院最终驳回了张某的起诉。这让张某感到十分不解,为何明明自己有理有据,却哭诉无门呢?
 
  通化县法院承办法官看到这一情况,耐心向情绪激动的原告释法明理,表明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案件中,张某在公司工作30余年,并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因该公司欠缴失业保险费用与疏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没有为张某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导致张某未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且通化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已出具相关证明,确认该公司可以为张某补缴失业保险费用。人民法院虽无权受理此次案件,但当事人张某的合法权益同样能够受到保护。(作者: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何博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