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朋好友聚在一起打牌聊天本是怡情活动,但多次组织赌博并以此盈利就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近日,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利用网络开设赌场赌博的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于某利用手机微信建立名为“亲友圈”的微信群,在此微信群内通过某棋牌APP,组织群内成员进行网络赌博,并从中收取台费。被告人于某组织参赌人员60余人,开设房间2450余次,非法获利共计10000余元。
被告人于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被告人于某陈述:起初建立微信群只是家人朋友聚在一起利用某棋牌APP打牌消磨时间,后来加入的人越来越多,并发现其中有利可图,自己便开始买卖房卡,多次组织他人线上打牌。是因为自己的无知才导致今天的后果,自己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二道江区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并非法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普法讲堂: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作者: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