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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见坟!你说这事烦不烦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清早起来打开窗,心情美美哒
 
  曾经开窗见美景,心情美美哒
 
  现在开窗看坟地,心情
 
  本是3A景区中“神仙”般的家,
 
  谁料被“突然出现”的坟搞得头晕眼花,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案情回顾:
 
  当事人A某于2011年与某生态园管理处签订了该生态园及其景区中的林权整体转让合同,然而2019年11月,在未征得A某同意的情况下,B某擅自将自家的坟地,迁至上述A某所有的景区土地中,经过多次协商,B某始终不予迁出,故A某将B某诉至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海龙法庭。
 
  海龙法庭经审理认为,B某将自家坟墓迁至景区内不符合《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吉林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属于违法强占土地,应由民政部门对B某进行强制执行,遂告知A某先行去民政机关予以处理,暂缓立案。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吉林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风景区、水库和河流的堤坝、铁路用地、公路两侧葬坟。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考察价值的古墓外 ,必须限期迁移或平毁。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