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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不懂法律,但一定要有保留证据的意识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辖区群众:我把钱借给朋友,给的是现金,没有写借条,现在朋友不承认借我钱,直接把我拉黑了,我该怎么办?法官同志,您可一定要帮我讨回公道啊!
 
  法官:想办法补救证据,证明对方确实欠你钱,如果没有证据,只能吃一堑长一智。
 
  辖区群众:他现在不理我,骗子逍遥法外,老实人吃苦头,法院不是最讲理的地方吗?你们得帮我把钱要回来啊!
 
  法官:老人家,如果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欠您的钱,您是无法胜诉的。
 
  这是发生在法院的真实咨询案例
 
  没有证据,无谈诉求
 
  对于证据的分类,我国的三部诉讼法依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修正)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11月1日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020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将正式实施,新规进一步明确了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规则。同时也意味着,今后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根据该决定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和电子文件: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法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之中要有保留证据的意识,不要轻易删除相关的证据信息,有备无患,防患未然。(作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金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