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工作中,有部分用人单位把加班当成一种常态,每天要求员工加班,更有甚者还有的以绩效为工资发放标准,每天布置超出正常效率之外的工作量来使员工被迫加班。对于劳动者来说在工作中遇到加班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员工加班费,但一些用人单位非但不给加班费,还不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遇到此类情况,我们该如何维权呢?
关于加班费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 、超出正常工作时间的按1.5倍算: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 、公休日按2倍算: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 、法定节假日按3倍算: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关于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如何证明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税务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用人单位为你办理的暂住证、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派工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签字的的书面材料等。
随着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颁布,建立了公平的市场竞争规则,保证了劳动者在劳务市场中的合法权益。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取相应的报酬及福利,当这些权益受到侵害时,有些人总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认为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费时费力,甚至还可能得罪老板进而失去工作。其实不然,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应当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重视劳动维权行为,坚决抵制“黑心”用工企业。(作者: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许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