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被告周某从2014年起在原告斯某处赊欠羊肉用于其火锅店,后来经双方清算账单,于2018年11月2日,周某给斯某出具了一张内容为“今欠斯××羊肉款10895元,大写:拾万零捌佰玖拾五元,周××,2018年11月2日”的欠条,但周某至今未付款,故斯某诉至法院,要周某支付羊肉款100895元。于2019年3月7日鄯善县人民法院立案,同年4月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周某辩称,斯某起诉的金额有误,欠斯某的羊肉款应为10895元,由于疏忽,误写成100895元。为证明自己的请求,周某向法庭提供了四份斯某给的收据,经质证,斯某否认收据的真实性。
经审理查明:斯某是从事牛羊屠宰、销售的个体户,周某是从事餐饮行业的个体户,双方每年有数百万元的交易额,存在长期买卖合同关系。斯某向法庭提供的欠条证据,由于双方对欠款金额认定不一致,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公正裁决。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欠条大小写不一致时如何认定。首先,从双方提供的证据看,被告为证明欠条的金额是10895元,提供了四张收据,四张收据上没有原告的签名,单价也与市场价不符,该收据明显不是原告出具的,不能证明欠款金额就是10895元;而原告提供的欠条是被告亲笔书写,被告先写了小写的金额,后书写了大写的金额,最后签名纳印。小写的数字笔画简单,尤其在小写书写数字“0”时,多写或少写的可能性较大,写大写数字的目的就是为了固定欠条的金额,防止涂改,显然,大写金额比小写更严谨、更规范。其次,从双方交易的金额来看,每年交易额达百万元之多,证明原告有能力给被告赊欠数十万元金额的羊肉。综上,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欠款数额为10895元,其对欠条的书写疏于审查,所引起的不利后果应自行承担,应按照被告自己书写的大写金额来确定欠款数额,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当欠款金额大小写不一致,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借条或欠条上大写的金额相对于小写的金额稳定性可信度较强,法院一般按照大写金额予以认定。法官建议:书写欠条时,一定仔细审查,因为个人疏忽所引起的不利后果应自行承担。(作者: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人民法院 朱静怡 陈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