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在发展,人们的婚姻观也在变化,离婚案件越来越多。但离婚并不仅仅是当事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这么简单,它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就是其中之一。在处理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问题上,法院不仅要考虑婚姻双方的经济能力,同样也要考虑究竟婚姻双方谁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这一因素。
案例:近日,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事庭刘法官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 原告康某与被告于某经他人介绍于2015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半年生育一女。由于两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二人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在2019年8月起诉被告离婚后,原、被告一直分居,双方冷静了近8个月的时间,并未改善夫妻关系,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告依法起诉至法院,并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要求判令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每月1000元抚养费。刘法官与双方的协商之后,发现双方对离婚的争议不大,但对女儿的抚养权争持不下。刘法官考虑到二人女儿才四周岁,并一直随原告生活,原告也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最终二人达成调解协议,孩子的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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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离婚案件中往往伴随着抚养权的纠纷,那么法律对抚养权以及抚养费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问:一旦抚养权确定,就是一成不变的了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问:抚养费一旦确定以后,还可以增加抚养费数额吗?答案当然是肯定的。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2、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作者: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徐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