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吉林:(徐萌)随着汽车的普及率越来越高,开车在路上难免发生磕磕碰碰,保险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时常会涉及到“免赔”,但很多车主并不清楚它的作用,在得知保险公司只承担赔偿款的一部分时,车主总会一脸疑惑,为什么我买了保险还要打个折扣?剩余的要我自己来承担?其实,保险条款中的“绝对免赔”一直存在,只是被很多车主给忽略了……
近日,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案件。2019年11月25日,原告姜某(女)与姜某(男)搭乘张某的私家车与被告周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导致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姜某(女)与姜某(男)受伤。经查,此次交通事故发生是因为周某驾驶的车辆在冰雪路面超载、超速、未按照操作规范会车,而张某驾驶轿车在冰雪路面也未按照操作规范行驶,导致车辆侧滑,导致两车相撞。据法官审理查明,张某驾驶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由于周某驾驶的机动车存在超载的问题,在赔偿受害人损失时,保险公司主张保险合同条款中10%的绝对免赔率。因此,在10%的绝对免赔率问题中,周某与保险公司存在巨大争议,导致双方就赔偿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最终诉至法院。
办案法官在审理的过程中,充分了解案情后,通过类案检索、借鉴其他法院的类似案件判决等方式就双方主张的“10%绝对免赔率”问题进行研究。最终,办案法官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商业三者险中约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该项约定是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禁止性规定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事由,保险人对该免责条款依法只履行提示义务即可。本案中,保险合同签订时,免责条款已经加黑,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已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认定免责条款生效,故支持了保险公司主张的绝对免赔率10%。
开车固然方便了人们出行,但为了大家的安全,广大车主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车辆。在此,小编也提醒广大车主,在给爱车上保险的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但无论怎么说,交通事故对伤者和车主双方都打击巨大。经济上的损失是小,心灵上的创伤、身体的残缺甚至生命的威胁才最让人无法承受。所有的结论归为一句话,车险买的再齐全,也抵不过人身安全的重要性,安全出行、谨慎驾驶才是关键!(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