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吉林:(杨佳仪)近日,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案件。村民徐某在田间路边照顾孙子时,被亲戚张某的牛发疯撞倒并踩伤。住院治疗后,因双方就医疗赔偿费用不能达成一致,徐某将张某诉至通化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
审理中,徐某提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赔偿要求,并提出自己受到了巨大的精神伤害。本案承办法官张秀芹向张某释明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使张某认识到徐某所受的身体及精神伤害,帮助两人冰释前嫌达成和解。张某同意给付徐某提出的所有赔偿,徐某同意撤诉。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属于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损害虽然是由动物的“举动”造成,其后果却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的归责原则以无过错原则为主。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则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亦称客观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它是民法归责原则中的一个特殊原则。主要含义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以及行为人的活动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是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让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当今社会,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很多人养起了宠物,一系列问题也随之产生,除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频发,还有很多因饲养动物而导致的人与人之间的冲突矛盾。作为动物的饲养者,在日常生活中要更注重对持有动物的管理。非动物饲养者也应注意与动物之间的距离,不要随意挑逗陌生动物,以免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在我们周边。(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