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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私愤,是尽情发泄还是正确处理?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新疆:(陈皖鲁 丽娜)人之一生不顺心之事十之八九。遇到麻烦,你会如何选择?是尽情泄愤还是冷静处理?接下来的事情也许世人一个正确的指引。
 
  11月29日,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新疆布尔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员卡某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这一切都源于几通无理取闹的辱骂电话。
 
  事情原委:布尔津县的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卡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经布尔津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卡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并告知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卡某在接到执行通知后,一再表示自己是替别人借钱,不是实际借款人,不愿承担还款责任。11月29日,执行法官通过查控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卡某银行账号内有6050元存款,遂依法对其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扣划。18时,卡某以自己的账户存款被法院扣划为由,向执行法官打电话不断责问,态度异常恶劣,执行法官心平气和的告知其法院扣划的法律规定后,卡某没有收敛“泄愤”的行为,对执行法官进行肆意辱骂和语言攻击,执行法官一再克制情绪,并告知卡某辱骂法院执行人员的法律后果,卡某依旧叫嚣,无视法律法规的存在。执行法官在固定卡某辱骂行为的证据后,立即向执行局副局长报告了案件情况,本院在得知该案情况后立即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决定对其处以十五日的司法拘留措施,并联系司法警察大队立即协调法警予以配合。20时,本院依法将卡某传唤至法院。在强大的法律威慑下,被执行人卡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悔自己的鲁莽行为,书写了悔过书,并当面向执行法官赔礼道歉,最终获得了执行法官的谅解。
 
  本院在考虑到被司法拘留人家中经济紧张状况,且家中有年迈的母亲需要其照料,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
 
  法理与法情,面对人生的困境,法院的法官会依法依规为各族人民群众提供公平公正的审理和执行,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这是法院每一名干警为之奋斗的目标,对于法官办案的不理解和不支持也应该受到大家的关注。
 
  【法官提醒】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每位公民的权力。公民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通过正当途径和合法渠道表达诉求和寻求救济,否则定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本案中,卡某用极其粗俗的语言辱骂执行员,不仅严重侵害了执行干警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更是对司法权威和司法尊严的挑衅。法院对其依法进行制裁,向社会公众昭示了这样的信息:法律保护守法、诚信公民,但对不守信用、妨碍执行的行为必须依法严惩,绝不姑息。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定。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四款: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趁人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新疆布尔津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