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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撕扯行为的健康权纠纷案如何担责?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23日13时许,唐某某与李某某在本村王松商店打完麻将,谈论输赢,因话不投机发生口角,被在场人劝解,当日16时许,李某某在王松商店里看见唐某某,欲冲向她,被围观群众阻拦,唐某某因躲避李某某扑向自己而不慎倒地,导致头皮血肿,头皮外伤,唐某某伤后到通化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花销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1323.14元,一审法院认为唐某某与李某某作为同村村民,应和睦相处。唐某某未能控制好平衡倒地,头部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某冲向唐某某,致其躲闪不及失去平衡倒地受伤,应承担次要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李某某赔偿唐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11323.64的10%,即1132元。
 
  【案件焦点】
 
  李某某未与唐某某发生肢体接触,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唐某某与李某某作为同村村民,应和睦相处,唐某某未能控制好自己平衡倒地,致其头部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某冲向唐某某,致其躲闪不及失去平衡,倒地受伤,应承担次要责任。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一款之规定。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唐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11323.64的10%,即1132元。
 
  【法官后语】
 
  本案原、被告在打麻将过程当中发生口角。作为一村邻居,应和睦相处。在本次纠纷中,被告扑向原告,从而导致原告躲闪,失去平衡,自己摔倒在地,对此,被告应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原告未能控制好自己的平衡,倒地致伤,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被告方未与原告方发生肢体冲突,但被告方扑向原告动作影响了原告的平衡力。原告未控制好自己平衡力,本案被告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这样才能体现公平原则。(作者: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徐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