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新疆:(纪微)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9日上午10点半,一起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季某的民间借贷纠纷在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八号法庭进行了审理。该起纠纷的原、被告分别是舅舅张某和外甥女陈某以及外甥女婿季某。
两年前,陈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找舅舅张某借款65万元,考虑到双方是亲戚,陈某出现短暂的困难,张某将其所有积蓄取出借给了陈某,陈某当场出具了借条,约定两年后还钱。可是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陈某仅还了10万元,余款和约定的利息久拖未还,无奈之下,作为舅舅的张某只能将外甥女陈某和其丈夫季某一起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过程中,张某要求外甥女及及其丈夫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理由是张某认为陈某借钱的本意是用于做生意,那么陈某必然会将做生意产生的收益用于家庭支出,季某理所当然是借款的受益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但据陈某陈述,自己借钱的初衷确实是准备做生意用的,但后经朋友介绍,将钱全部用于购买承诺汇票,如今钱都套在里面,根本拿不出来。然而季某对老婆对借款的行为却毫不知情。对于张某认为陈某将收益用于家庭收入的主张,其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最终,法院根据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以及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情况,判决被告陈某归还借款550000元、利息47019元,合计597019元,并驳回了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出具的借款借条,可以证实原告与被告陈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那么原告张某主张要求被告季某作为被告陈某的配偶,是否应当就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呢?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陈某以其个人名义与原告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季某对被告陈某借款550000元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且该款项已超过二被告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负担债务的合理范围,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借款实际用于二被告夫妻共同生活,且原告当庭认可上述借款用于购买承兑汇票。故法院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季某对被告陈某所借款项及利息损失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从夫妻关系缔结(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夫妻二人劳动所得(包括工资、奖金、公积金、知识产权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要认定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须明确:一、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一个家庭正常生活的开支。二、如果超出了家庭生活需要,则须证明超过的部分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支出。三、基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主要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事后追认,追认可通过电话、短信、邮件、微信等方式。(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