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新疆:(吐尔逊姑·肉孜)近日,新疆伽师县人民法院审结一件盗窃罪、诈骗罪案件,依法认定被告人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并判令麦某将盗窃所得9000元与骗取的9700元,分别退还给受害人再某和托某。
据法院查明,2018年12月16日,麦某(男)帮受害人阿某(男)在银行自动取款机取钱时,将阿某的银行卡和自己身边没钱的银行卡掉包,用阿某的银行卡取走3100元,破案后将3100元退还给阿某。
2018年12月27日,麦某用同样手段,盗取了再某(女)银行卡里的2.9万元,已退赔再某两万元, 9000元未退赔。
2019年1月29日,麦某以免考办驾照为由,骗取托某9700元。
法官解释说,自从银行卡成为我们生活中必备工具后,盗窃和诈骗犯罪分子就把盗窃、诈骗方向转投到了银行卡上。全国每年银行卡被盗刷、诈骗的事件可以说是每天发生。提醒大家通过非银行人员或非正规渠道办理开卡、转账、取钱事宜,请勿向任何人透漏自己的银行卡片密码、动态密码。(新疆伽师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