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贵州:(沈小芳)2018年7月13日,贵州沿河检察院对两案三人中的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最终对三人最终的处理结果一人被起诉至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刑期六个月,两人被正式作出不起诉。
该院去年在同一段时间内收到两案三人涉嫌盗窃罪案,受理后走访发现小建、小军、小华在作案之前是沿河自治县某中学的在校学生,平时在校表现良好,乖巧听话。审理查明三人的盗窃财物价值均为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刑罚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该院遂决定对三人均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并规定了考验期。小华的考验期为六个月,小建、小军的考验期为一年。该院积极与其学校沟通联系,学校也愿意接纳三位孩子,为他们提供继续学习的机会。
该院给三人一样的机会为啥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考验期内都发生了什么?
考验期内,小华未经该院批准多次私自外出,未主动向检察院汇报思想状况,且未到学校上学,该院多次电话联系让其进校学习,但小华总是敷衍了事,其父亲也未加强监管,未严格执行考察机关对他提出的要求,不服从监管,后该院再次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其未认罪悔罪,社会危险性较大,遂决定在考验期未结束之前撤销附条件不起诉,以盗窃罪起诉至法院,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小建、小军在考验期内认真学习、遵纪守法,未私自外出,按时提交思想汇报,严格按照考察机关提出的要求,服从监管,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综合评估二人均无社会危险性,考验期届满后,听取被害人意见,均同意对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该院遂依法对二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该院办理未成年人涉罪案件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对涉罪未成年人案件大胆正确的不逮捕、不起诉,最大限度挽救、教育误入歧途的少年,但这并不代表对涉罪未成年一味的放纵,对拒不认罪悔罪,社会危险性较大的,该打击的坚决依法打击。(贵州沿河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