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新疆:(纪微 张力 王晓晗)转眼这都六月份了,但温度还是在中下游徘徊。这天,阿P匆匆的走在上班的路上,一阵冷风吹来,他不禁的裹了裹衣服,加快了走路的步伐。就在这时,他接到一个电话,“咦,座机,这么大清早的,这是谁找我?”正怀疑着,他接通了电话。对方有礼貌的介绍到“喂,你好,请问你是阿P吗?”“嗯,是的”“你好,我们是克拉玛依区法院民事审判庭,给你打电话是原告天阳公司诉你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你作为本案的被告,需要你来拿一下传票。”“我作为被告?我为什么会是被告,他们为什么会告我?”“等你来拿传票的时候我们会给你原告的诉状,到时候你就明白了”“好吧,我一会就去拿传票。”说着,赶紧给单位领导打电话请了两个小时的假,伸手打了个出租车掉头往法院的方向去了。
拿到诉状和法院相关的文件后,阿P才明白这是怎么一回事。原来,在几个月前,阿P代表自己的单位跟原告公司签订了一份原矿石买卖合同,由阿P的公司给天阳公司提供原矿石,天阳公司也预付了150万的货款,在供货一段时间之后,经过双方对账,天阳公司多付了一部分货款,具体金额为324730元,而这部分货款需要退换给天阳公司,因此阿P就代表单位给天阳公司出具了一份欠条。本来想着自己是代表单位履行职务行为,没想到给自己惹了这么大麻烦,居然还当上了被告,作为一生清白的阿P来说,这简直是奇耻大辱。
于是阿P请了律师咨询,绝对不能在这件事情上让自己有污点。律师拍着胸脯说,没问题,你这是属于职务行为,不会让你承担责任的。
一个月后,开庭的时间如期而至,庭上原、被告的辩论很激烈,阿P觉的自己的律师说的头头是道,这次的结果一定是胜诉。半个月后,阿P拿到了结果,没想到居然败诉了。垂头丧气的阿P仔细看了判决书,才明白,原来问题出在自己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中了。
阿P认为自己是单位的销售代表,代表单位与原告签订合同没有什么不妥,合同相对人为单位,阿P本人作为被告身份不适格。原告当庭出示的《购矿合同》,甲方处仅有被告阿P的签名及捺印,并自己单位的任何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予以确认。另外《购矿合同》从商洽、签订到付款全程都是阿P和原告接洽,对账过程亦由天阳公司与阿P完成。阿P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自己在单位上班很久了,但未却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同时单位曾为了便于阿P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而向阿P出具了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同意阿P代表单位与案外人签订合同。但法院认为,阿P的单位为案外人,且阿P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未向天阳公司出具过该授权委托书,对本案并不产生授权的法律效果。因此被告阿P在合同中签名应当认定阿P与原告之间就买卖矿石事宜形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这下阿P傻了,本来是好心,没想到办了坏事,给自己惹了这么大的麻烦。
法官提醒:个人与他人签订合同是否能够代表公司的行为要看该签订人是否具有能够代表公司的外观表象及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个人在合同中签名,公司未加盖公章,主要看相对人是否知晓代理人有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或其他能够证实个人具有代理权限的外观表象。并结合合同签订地点、签订经过、合同履行过程综合判断合同相对人。因此,个人签订合同时要谨慎,存在由个人承担责任的风险。(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