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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应自行承担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徐明省)近日,本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主张赔偿车辆全部损失,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2017年7月,驾驶人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岔河往大关方向行驶,行驶至昭麻2级线K74+300M处时,因未确保安全通行,所驾驶车辆撞在陈某停放在路边的小型普通客车尾部,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大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事故发生后,陈某将车辆送至修理厂修理,共支付修理费27195元。经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该车辆需更换的零件材料费为18635元,维修工时费为8560元,合计27195元。故陈某起诉徐某及陈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请求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但在此次交通事故前,陈某驾驶的车辆已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故仅赔偿车辆尾部的损失,鉴定意见书中附件中列明了前部、尾部的材料及费用,可明确前部、尾部的费用。
 
  虽然陈某坚称车辆的全部损失由徐某驾驶的车辆造成。但根据交警队证实在两车发生事故前,陈某驾驶的车辆确已经发生单方事故,再根据车辆后部损失较小,前部损失较大的情况,本院予以认定陈某车辆前部是其单方事故造成,判决由保险公司支付车子尾部的损失。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