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义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这样规定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有些证人确实无法出庭作证,那么,在什么情况下,证人无需出庭作证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因此,证人无需出庭作证,是由于受制于客观条件限制,但证人不出庭,仍可使用现代科技,如远程视频等技术进行作证,将自已所知道的事实向法院陈述,并不是说就不用作证。(作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 杨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