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某向艾某借款20万元,以阿某一套房屋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阿某无力还款,其房屋也被法院另行查封。艾某该如何行使抵押权?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一切的其别人享有的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富,能够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富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他额局部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该案中,艾某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不因查封而受影响,能够申请参与分配程序,在抵押物拍卖、变卖后优先受偿。(作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 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