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电脑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供给B公司某型号电脑500台,每台单价2000元,B公司支付定金2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B公司向A公司支付了20万元定金,但A公司未按约定期间交货。B公司要求A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定金与违约金是否可以并用?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或者违约金条款。”定金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都有相同,是为了防止给违约方强加过重的责任和责任后果与违约实际损失相差太大不合理的现象。据此,在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并且只能由守约方选择一种对其最有利的责任形式,两者不得并用。(作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 侯芳)
链接:http://www.sdfzcm.com/a/weiquan/20170811/100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