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很多用人单位雇佣大量从事各种繁重的体力劳动,但在结算工钱时由于资金紧张或者其他原因,都或多或少存在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现象,有时双方矛盾激化,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这时在企业内部或第三方的调解下,双方进行调解,很多农民工担心这种调解所达成的协议缺乏法律保障,没有法律效力,这种担心有法律依据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从该法条可知,这种担心是多余的,用工单位与农民工之间达成的支付劳动报酬协议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法院对该调解协议是认可的。(作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 杨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