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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小军:业主以物业管理合同未续签拒交物管费 合法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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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

   近日,笔者的法律顾问单位---衡阳市某物业公司来电称,小区有一部分业主已达10个月没有交纳物业服务费,拒交理由就是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没有续签,他们没有义务交纳服务费用。

【疑惑】

那么,小区这部分业主以没有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合同,也没有看到看到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为由拒交物业费,请问这合法吗?

【解析】

该小区部分业主以自己或者业主委员会未与物业公司签署《物业服务合同》的理由拒缴物管费理由是不成立的。湖南楚章律师事务所许小军解析说,小区的业主委员会2015年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虽然一年期限已经到期,但物业公司一直对小区进行了管理服务至今,小区业主也接受了物业公司的管理与服务,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管理合同关系。故此,小区里的部分业主以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续签为由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用,这是不合法的。

同时,业主的拒交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导致了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失衡,也就是说物业公司提供了服务但不能获得相应的报酬,这是有违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所谓公平原则是指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要以公平的观念来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使合同双方的利益均衡,从而达到公正与合理的目标。许小军还说另外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如果业主委员会未与物业公司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业主则应按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