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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州市一政协常委被曝逃税两千余万

浏览: 来源:时代快报网
一桩房地产开发生意,使江西省赣州市政协常委、赣州市工商联副主席毛信吉的偷逃巨额国家税款的行为得以为外界知晓。近日,江西赣州爆料人刘平举报称,他与毛信吉一同开发当地一处房地产项目,双方因利润分成产生纠纷,并最终对簿公堂。赣州中院、江西省高院两审判决书却查明,毛信吉在此次开发中存在逃税行为,金额超过2000多万元,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
 
  该案的两审判决书均载明,毛信吉担任法人代表的公司,在此次开发中虚增近1700万成本。税务部门人士证实,虚增成本是典型的偷逃营业税的行为。由于偷逃的这部分还需缴纳土地增值税,海新公司逃税金额超过2000万元。
 
  除在这次开发中存在偷税漏税行为,毛信吉还被刘平举报私刻公章。赣州警方调查后确认,毛信吉私刻公章的行为属实,已涉嫌私刻公章罪,但已过追诉时效,因此不立案侦查。
 
  合作开发利润分引纠纷
 
  滨江大市场,位于赣州市章贡区杨梅渡大桥附近,是当地一处知名度较高的房地产项目。刘平称,2002年下半年,他认识了当时的江西省赣州市海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新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毛信吉。据了解,毛信吉现任赣州市政协常委、市工商联副主席。毛信吉当时提出,海新公司已经获得滨江大市场的建设权,但是公司缺乏资金,希望能和刘平合作开发这个项目。
 
  经过商谈,刘平和毛信吉的海新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总投资控制在400万元,双方各占一半,项目完成后的利润,双方各占一半,项目建设风险则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协议约定刘平承担的义务包括:负责项目的施工管理、房屋营销策划及成本核算,完成项目的盈亏核算。负责制定工程部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负责项目首期80万元的投资到位及以后投资资金按时到位,负责该项目房屋施工保质保量及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确保和教育工作。刘平认为,这些合同义务基本就意味着他独自承担了这个项目的全部开发工作。
 
  项目如期完工并验收后,刘平要求毛信吉进行利润分成,但毛信吉却一直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2014年,刘平将毛信吉及海新公司起诉,要求其支付相关投资开发收益。这起案件经过两年审理,赣州中院、江西高院先后作出一审、二审判决,已经在今年3月审结。刘平对两审判决均不服,认为一审、二审法院枉顾大量证据和事实,作出的判决背离了事实。他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然而,刘平在仔细看过两审判决书,并请教了相关专业人士后却得知了一个惊人的事实,法院的两审判决已经查明并确认,毛信吉的海新公司在此次开发中虚增近1700万成本,其行为是逃税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了巨大损失。
 
  两审判决查实涉事公司虚增近1700万成本
 
  记者得到的(2014)赣中民一初字第15号判决书及(2016)赣民终字第5号判决书显示, 对于滨江大市场的建设过程,这两份判决书均确认,该市场的施工单位赣州林业工程公司与海新公司在2005年至2006年1月期间在对工程款结算问题协商期间,以往来函件方式进行了协商,有赣州林业工程公司与海新公司盖章确认的函件为证,海新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这些函件为虚假,法院对这些函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这两份判决书均称,从协商过程来看,赣州林业工程公司自己主张的诉争项目1-9号楼的工程总造价为34639034.94元,海新公司对此数据有异议,故提请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因此,可以认定赣州林业工程公司最后结算的总工程款不会超过34639034.94元,比海新公司账面记录的49417007.73元少了14777972.79元。该差额款项14777972.79元应当从成本中剔除。
 
  刘平表示,作为施工方的赣州林业工程公司作出的施工款结算数字,得到了审计机构的认同,法院也在两审判决中予以确认。说明了这个数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而海新公司在正式的公司账面上却将施工款,也就是成本做成了4900多万,明显高于法院确认的施工款。这样做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偷税漏税,将成本做高,就可以降低营业额及利润。海新公司应当缴纳的是营业税,要按照营业额及利润征收,将成本做高,就能把隐瞒住真实的营业额,进而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这无疑将给国家税务征收造成严重损失。仅这一项,海新公司就偷逃税款1477多万元,“法院的两审判决都确认了这个事实,而能安排海新公司这么做的只有毛信吉”。
 
  对于刘平的观点,多名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在查看相关证据及材料后表示,将成本做高,以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在已查处的偷税漏税案件中非常常见。法院审理确认的施工款数额与海新公司所做账目显示的施工款差额达到1400多万,如果不是故意安排所为,不可能有如此巨大的差距。海新公司偷税漏税的嫌疑已经难以摆脱,其公司负责人应当对此负责。
 
  被举报人私刻公章行为属实
 
  而除了前述虚增1400多万成本以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该案的一审、二审判决书还确认,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海新公司在开发滨江大市场中所有的经营账目及票据进行了审计。两审判决均确认,审计公司发现一份海新公司支付给一家名为菁英公司210万代理费的票据,时间为2007年12月。海新公司将此作为经营成本。菁英公司负责人在案件审理时作证表示,该公司在2007年12月,从没有海新公司再签订任何合同,该公司在2005年就已经不再经手滨江大市场开发的事宜,之前收到的海新公司支付的代理费不超过200万元。两审判决确认,这210万元不能作为滨江大市场开发的成本,应予剔除。
 
  刘平表示,这就意味着海新公司又通过同样方式虚增成本,已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前述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则表示,刘平的这一观点正确,这笔210万的虚增成本,显然也涉嫌偷税漏税。仅这两项,海新公司逃税金额便已近1700多万元。此外,按照法律规定,国家对前述两项收入还要征收土地增值税,虚增了成本,也就又逃避了土地增值税。法院的两审判决能确认的海新公司逃税金额就已经达到最少两千万元。这无疑给国家利益造成巨大损失。如此数额巨大的逃税,毛信吉作为海新公司负责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