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砖色参差意难平,法槌落处起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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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司法拘留没商量!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执行和解协议岂是“缓兵之计”?
    ——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司法拘留没商量!
 
    山东法制传媒网:“法官,我不是不还钱,再宽限几天,我一定想办法!”这是被执行人胡某多次向法院作出的承诺。然而,在与申请执行人詹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胡某却分文未付,承诺成了“空头支票”。
 
    案情回顾:承诺履行,却仍是“一纸空文”
 
    胡某因运输合同纠纷被詹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阶段,双方在泾阳法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这本是给胡某缓解履行压力、同时保障詹某权益的“双赢”机会。谁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之后,胡某便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仅未按协议还款,连法院多次传唤也避而不见。
 
    2025年11月10日,执行法官前往胡某家中送达传票,胡某这才于当天下午来到法院。尽管法官反复释法明理,胡某仍无意切实履行债务,双方未能就还款达成新的一致。
 
    鉴于胡某在达成和解后毫无履行诚意,严重挑战司法权威,泾阳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依法对胡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法官说法:执行和解不是“缓兵之计”,拒不履行必受惩戒!
 
    执行和解,是司法机关为平衡双方利益、促进主动履行而设置的和解机制,旨在帮助双方当事人缓解压力,同时尽早实现申请人的胜诉权益。
 
    然而,个别被执行人将和解当作拖延执行、规避责任的“挡箭牌”——口头承诺满满,实际行动为零。对此,法律绝不姑息!一旦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必须如实、按期履行;如拒不履行,法院可依法恢复强制执行,并视情节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者还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温馨提示
 
    诚信,是履行义务的基石;和解,不应成为失信者的“避风港”。被执行人应在能力范围内诚实磋商、如实履行,切勿心存侥幸、挑战法律底线。而申请执行人也应理性看待执行和解,在对方违约时及时向法院反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不会辜负每一个守信之人,也绝不纵容任何践踏司法尊严的行为!(陕西泾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