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色参差意难平,法槌落处起和声。
匠心巧化千丝结,一笑春风沐满庭。
山东法制传媒网:“本来是开开心心装婚房,没想到因为瓷砖颜色闹得不愉快,还耽误了婚期,多亏法官耐心调解,不仅把事儿说清了,还让我们握手言和!”
近日,随着被告李某通过微信转账向原告某装饰城支付4000元尾款,一起因子母砖色差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圆满化解。
2025年4月,李某为装饰婚房洗手间,从长白山某装饰城选购了一套子母砖,约定由装饰城负责铺设,总价款5000元,李某当场支付定金500元。然而瓷砖铺设完毕后,李某发现墙砖与地砖颜色存在差异,认为不符合预期,遂拒绝支付4500元尾款。双方就色差问题协商未果,装饰城无奈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剩余款项。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原告某装饰城辩称,销售时店员已明确告知李某,子母砖因烧制厚度、窑温等工艺差异,可能存在轻微色差,已尽到充分告知义务;被告李某则反驳,购买时店员承诺瓷砖颜色完全一致,并未提及色差问题,婚房装修因该纠纷被迫推迟婚期,自身权益受到了侵害。
法官经查阅卷宗发现,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口头约定了该内容。庭审中法官进一步了解到,李某并非完全不能接受微小色差,其不满源于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原告态度强硬,导致矛盾激化。为妥善化解纠纷,法官一方面梳理子母砖烧制工艺特点,深入分析色差产生的技术原因,制作成清晰明了的表格向李某展示,明确此类工艺性色差属于合理范围;另一方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向李某释明,合理范围内的工艺差异不能成为拒付尾款的理由,同时指出原告在沟通中态度欠妥是矛盾升级的重要因素。
考虑到该案既涉及经营者合法债权实现,也关乎消费者婚房装修的情感诉求,法官以“和气生财”为切入点耐心劝解,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原告某装饰城认识到自身沟通态度的问题,主动向李某道歉,并自愿减免尾款500元;李某也理解了色差产生的客观原因,同意支付剩余款项。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李某当场通过微信转账支付4000元尾款。
此次调解既保障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充分考虑了消费者的合理情感诉求,避免了矛盾进一步升级。下一步,法院将持续立足审判职能,积极运用调解方式化解各类民商事纠纷,以高质量司法服务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温度,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供稿: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综合审判庭 许星星